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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全椒县丙类厂房设计装修: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其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一、二级耐火等级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顶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本文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内容总结有关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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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全椒县丙类厂房设计装修: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

  滁州全椒县丙类厂房是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一种,如果厂房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如下:(1)闪点≥60℃的液体;(2)可燃固体,则该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

滁州全椒县丙类厂房设计装修: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其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一、二级耐火等级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顶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本文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内容总结有关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

  有关滁州全椒县甲乙丙类厂房的防火要求: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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